拆除7年之久的市政府大楼,其旧址却被列入市级文保单位,而依据只是“有遗迹”“有意义”。这样的逻辑实在难以讲通,若大楼确有保护价值,则不应该拆掉;若没有保护价值,又何必郑重其事地去膜拜一处已经荡然无存的“旧址”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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